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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

青海省发布《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6)

时间:2013/7/5 9:16:13   作者:   来源:绿建斯维尔   阅读:9436   评论:0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1.推进绿色建材发展。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2015年末,全省使用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比例达85%;公共建筑应用集节能、防火、装饰一体的保温材料比例达50%,居住建筑达15%;可再生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淘汰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的建筑保温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等建材。

  2.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加速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优先使用400兆帕级螺纹钢筋,重点推广应用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螺纹钢筋(其中,西宁市应率先采用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螺纹钢筋,其他各州、地应积极推广应用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螺纹钢筋)。到2015年末,高强钢筋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65%以上。研究钢筋连接新工艺和新技术,降低工程施工中钢筋加工成本。加强高强钢筋和高强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性能的研究,特别是高强钢筋和混凝土共同工作机理研究。

  3.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在“十二五”期间,西宁地区以落实“禁现”为重点,合理布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供应能力;海东地区围绕城镇化建设,以构建农村散装水泥产业链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村散装水泥的发展;海西地区以提高发散能力为重点,加快水泥生产企业发散系统建设。在三江源地区和环湖地区,逐步建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

  4.建立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与绿色建筑评价相互促进发展机制,加快制定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和规定,稳步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全装修住宅占当年新建住宅开工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政府主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等项目应当逐步实行全装修,并积极引导其他住宅项目实施全装修。自2013年5月1日起,西宁市开发建设项目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各州地开发建设项目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必须申报住宅性能认定。未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住宅建筑不得申报绿色建筑评价。凡通过住宅性能认定2A级以上或评价为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三级、四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满一年且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可以提前申报晋升二级、三级资质。凡是开发建设规模面积达到上述标准,但未通过2A级住宅性能认定或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的,高层住宅建筑必须达到主体封顶方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多层住宅建筑必须实行现房销售,并不得申请参加“昆仑杯”等评选活动。

  5.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10%。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经委、环保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各州、地、市(包括格尔木)政府所在地城镇和湟水河流域、黄河长江干流沿线城镇,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6.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制定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和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加强对建筑工地绿色施工的指导,全面开展绿色施工工地创建活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升建筑施工工地管理水平。2015年以前,凡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在申请“江河源杯”等评选活动中实行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上报;2015年以后,凡未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得申请“江河源杯”等评选活动。

  (七)推动建筑工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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